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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2月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1亿元(含)且不超过2亿元(含),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92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照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2024-008)。
(一)2024年2月21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4年2月2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2024年4月1日,公司已完成股份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0,12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2%,回购成交最高价为3.15元/股,最低价为2.79元/股,回购均价为2.99元/股,使用金额为人民币119,954,145.36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内部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申请,公司将于2024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本次所回购的股份40,128,600股,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总数”发生变动主要系公司“注销已回购股份”导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40,128,600股,其中40,128,600股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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