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据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3.1.1条整理,详细说明了照明方式在不同建筑场所中的应用要求。该条提出了五种照明方式:
为照亮场地而设置的均匀照明称为一般照明,对于工作位置密度很大而照明方向无特殊要求的场所,或生产技术条件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的场地,则可单独装设一般照明。采用一般照明在照度较高时,需要较高的安装功率,对节能不利。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特别适合于大空间的照明,比如大型商业空间的照明,由于空间大,商品种类多,往往将大空间分隔成若干售货区。各个售货区销售的商品特征不一,对照明的照明水平(包括:水平面照度与垂直面照度)、照明用光的方向性与扩散性(包括商品的立体感、光泽与商品表面的质感等)、照明光源的亮度、颜色(包括色温与显色性)的要求各不相同。如果统一使用一般照明,则难表现出商业空间照明特征,而且也不利于照明节能。
又如大型办公室照明,对工作区、交通区和休息区,特别是工作区的类别繁多时,应根据办公的类别,如一般办公区、高级办公区、VDT办公区、制图设计区以及文献资料区等的照明也应按分区一般照明方式分别对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垂直面照度以及光色(色温与显色性)分别加以设计,改变以往使用单一的一般照明方式的做法,从而为办公人员创造一个工作效率高照明、环境舒适的光环境,具有重要的节能与经济意义。
混合照明是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对于部分作业面要求照度高,但作业面密度不大的场所,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照明安装功率,增加照明用电,因而在技术经济方面是不合理的。
当工作地点附近因生产条件限制无法固定局部照明器时,不能采用混合照明;在室内工作位置密度很大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单独设置一般照明而不用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采用局部照明会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局部照明只能照射有限的面积,对于局部地点需较高照度时,而且对照射方向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局部照明。还有在有些情况下,工作地点受遮挡以及工作区及其附近产生光幕反射时,也宜采用局部照明。
通常情况下,工厂内使用局部照明时,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该按等级混合照明照度的5%--15%选取,不宜低于20lx,以保证照明质量。
在商场建筑、博物馆建筑、美术馆建筑等的一些场所,需要突出显示某些特定的目标,采用重点照明提高该目标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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